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62號
KSDV,90,訴,762,2001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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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緯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城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自八 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止,約定借款動用期限為一年,借款 中之十分之七因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其利率按年率百分之 八點四五計息,餘十分之三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五計息。如借用人經票據交 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則借款人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原告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借得上述款項 後,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即拒不繳息,且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票據 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在案,應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 本利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帳卡、一般放款新約、利率卡、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表、戶 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緯城公司、丁○○乙○○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緯城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向 原告借用二百萬元,約定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止,約 定借款動用期限為一年,借款中之十分之七因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保證,其利率按年率百分之八點四五計息,餘十分之三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四五計息。如借用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到期,原 告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於借得上述款項後,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且自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在案,應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尚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帳 卡、一般放款新約、利率卡、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表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 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 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緯城公司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人,竟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未依 約繳息,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拒絕往來,依兩造之 前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應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
~B法   官 黃宏欽
~B法   官 吳錦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F0
~T48
附 表 :
┌─┬───────┬─────┬─────────┬───────────┐
│ │       │     │ │ │
│編│請 求 金 額│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     │ │ │
│號│( 新 台 幣) │起 算 日│         │ │
├─┼───────┼─────┼─────────┼───────────┤
│ │ │ │ │自8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 │ │自89年11月│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一百三十七萬二│10日起至清│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一│千元 │償日止 │四五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付違約金。     │
├─┼───────┼─────┼─────────┼───────────┤
│ │ │ │ │自8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 │ │自89年11月│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五十八萬八千元│10日起至清│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二│    │償日止 │四五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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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