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號
TYDV,103,補,3,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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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李鄭淑
被   告 許慶燦
      許慶同
      許貴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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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