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葉峻銨
法定代理人 葉雲輝
原 告 陳彥廷
法定代理人 陳震
原 告 楊緒安
法定代理人 蔡維琳
被 告 葉致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貴文
韓美雲
被 告 吳岱龍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玉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致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