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國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名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102 年度簡上字第60號清償債務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判決而確定,聲請人遲 至103 年1 月15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前揭 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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