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3年度,2號
TYDV,103,消債聲,2,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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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詹文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執消債更字第六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一年(此次准予延期一年,加計本院一0二年度消債聲字第八號裁定准予延長之一年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起至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止,復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起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止,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並不得再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詹文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 消債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9號裁定認可確定在 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再 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8 年計96期,以每月為 1 期,第1 至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000元,第13 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16,097元之更生方案經法院逕予裁定認 可確定後,即自確定之翌月即民國99年5 月起按時清償,惟 其目前任職於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102 年10月、11 月及12月匯入薪資各為34,604元、35,874元及39,435元,債 務人每月薪資約3 萬5 千元至4 萬元,誠屬可採,相較於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債務人每月薪資約4 至6 萬元,因其迄 今尚未尋得足以支付更生方案履行金額及自己與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工作,以致於103 年1 月起應清償 之款項將無法繳納,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其欲尋求 相當薪資工作,以期能累積履行債務清償之能力,遂聲請向 後遞延履行1 年等情,有債務人提出存摺帳戶往來明細影本 為證。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 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



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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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