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號
TYDV,103,建,1,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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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松
被   告 莊訓治
      莊錦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訓治莊錦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訓治莊錦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670 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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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