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3年度,1號
TYDV,103,家非調,1,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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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靜雯
      葉婉婷
相 對 人 葉金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下列扶 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 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 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同法第125 條亦 有明文。而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 之法院管轄,則為同法第25條所明定。是關於請求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之家事親屬間扶養非訟事件調解,即專屬受扶養權 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父即相對人長期賭博、喝酒,並對 伊長期打罵,伊從小生活於恐懼中,嗣伊小學5 年級時,在 桃園縣桃園市社會局幫忙下,離開相對人,從此相對人未曾 再與伊見面,亦未盡過扶養責任,近20年均由伊母獨立扶養 。然現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來函請求伊前往醫院關懷照料相對 人,並支付安置費用每月新台幣1 萬8,000 元,惟伊若仍須 負扶養相對人責任,對伊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規 定,請求免除伊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則依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即為受扶養權利人。次查,相對人住所地為台中市○ 里區○○路0 段00巷00號乙節,為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明載, 復有相對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參照聲請 人所提出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2 年12月13日中市社助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經了解相對人長期於本市遊蕩棲 息,偶以零工維生…等語,亦屬相符,堪認本件受扶養權利 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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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