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32號
TYDV,103,家聲,32,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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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代 理 人 周胡嘉佑
相 對 人 徐寶燕
      徐寶富
      徐桂玉
      徐桂英
被繼承人  徐雲浪(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徐雲浪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徐雲浪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徐雲浪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 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本院核發發之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拋回函等影本等為證, 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徐雲浪之遺產清冊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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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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