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7號
TYDV,103,司票,77,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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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袁心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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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