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大亞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哲
被 告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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