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658號
KSDV,90,訴,1658,200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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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賴淑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綉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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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