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號
TYDV,103,司催,2,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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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 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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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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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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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嵩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12月31日 │43,504元 │AC0四八六00│ │
│1 │司 吳政德 │屋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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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嵩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3年1月31日 │29,621元 │AC0四八六0四│ │
│2 │司 吳政德 │屋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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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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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