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0號
TYDV,103,司催,10,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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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翔鴻數位科技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羣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聲請人公司登記表,並表明其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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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鴻數位科技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