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 請 人 翔鴻數位科技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羣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聲請人公司登記表,並表明其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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