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67號
TYDV,103,司促,967,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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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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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