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7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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