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20號
TYDV,103,司促,620,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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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睿竤(原名:孫進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 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 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 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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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