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袁心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閔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債務人所簽發之票號098983號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期,該
本票自屬無效,則本件就請求金額之20萬元部分依票據關
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具狀更正該部分金額之請求利率。
(無約定利率者,得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