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2號
TYDV,103,司促,322,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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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峻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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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