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債 權 人 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景聰、陳許麗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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