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77號
TYDV,103,司促,1977,20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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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
債 權 人 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景聰陳許麗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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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