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債 權 人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神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支票退票日 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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