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82號
TYDV,103,司促,1782,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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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債 權 人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神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支票退票日
           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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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