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章彧軒
吳覲丞
蘇家明
陳 毅
吳家龍
兼上五人
代 理 人 陳昱捷
相 對 人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零一年一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章彧軒肆萬捌仟叁佰零肆元、聲請人吳覲丞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聲請人蘇家明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元、聲請人陳毅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聲請人吳家龍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聲請人陳昱捷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 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 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 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 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 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 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經桃 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嗣雙方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章彧軒新臺幣(下同)4 萬8304元、 吳覲丞4 萬7865元、聲請人蘇家明5 萬1101元、陳毅4 萬42 86元、吳家龍4 萬7371元及聲請人陳昱捷3 萬7484元,惟相 對人迄未履行前開給付,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101 年1 月30日桃園縣政府勞動 及人力資源局桃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 年1 月17日 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件勞資爭議 調解申請勞工名冊等各6 件(內容均相同)為證,堪信為真
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 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 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非 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 負擔,併此敘明。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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