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邱康美玉
邱文科
邱文洲
邱秀真
邱秀敏
邱秀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李洛萱
兼法定代理 林資涵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