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96號
TYDV,102,訴,996,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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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邱康美玉
      邱文科
      邱文洲
      邱秀真
      邱秀敏
      邱秀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李洛萱
兼法定代理 林資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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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