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15號
TYDV,102,訴,2115,2014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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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5號
原   告 呂學俊
被   告 呂學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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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