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13號
TYDV,102,訴,2113,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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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684,730 元,應繳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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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