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38號
TYDV,102,訴,1438,201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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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A女(住居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威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附設桃園縣私立弘化
      懷幼院 
法定代理人 涂涉冰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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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