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A女(住居所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複 代理人 李威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附設桃園縣私立弘化 懷幼院 法定代理人 涂涉冰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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