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莊慧娟
黃靖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莊慧娟、黃靖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元、124 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14元、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