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江瑋洺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周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系爭149-7 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為新臺幣( 下同)37,400 元、面積5,12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
/10000;系爭4048建號建物部分:其101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62
8,400 元(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4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卷第1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8,450 元(計
算式:37400 ×5125×60/10000+628400=000000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