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468號
TYDV,102,監宣,468,201401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顏筱玫
相 對 人 顏海吉
關 係 人 顏繪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顏海吉(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顏筱玫(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顏海吉之監護人。指定顏繪珊(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 院為選定監護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 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 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 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 、第2 項前段、第1111條之1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筱玫為相對人之長女、關係人 顏繪珊則為相對人之次女,而相對人顏海吉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因車禍致頭部創傷、顱內出血,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 ,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 聲請人顏筱玫為相對人顏海吉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顏繪 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及中壢長榮醫院診斷證明書(乙 種)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相對人現居處(即中



壢長榮醫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陳炯旭醫 師面前訊問相對人,經法官點呼相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無 反應;經聲請人顏筱玫在場表示:他不會有反應,相對人插 鼻胃管、氣切,進食、大小便需人幫忙等語;復經關係人顏 繪珊到場表示知悉本件聲請並同意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關係人顏誌瑩(即相對人之子)亦在場表示知 悉本件聲請亦同意等語;而鑑定人陳炯旭醫師除在場表示: 相對人頭部外傷,目前處於失智狀態,其餘如鑑定報告等語 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五、鑑定結果:顏 員應為腦傷致器質性失智症之個案。目前無生活自理之能力 ,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雖然顏員腦傷至鑑定日僅半年左右,但未 來即使有部分改善之可能,其範圍應屬極其有限。‧‧‧七 、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理學檢查:躺臥在床上。插有 鼻胃管、包尿布。有氣切,並仰賴呼吸器維持呼吸。眼睛可 以自發性張開,瞳孔大小分別為5mm/5mm ,光反射反應正常 。四肢略顯攣縮,肌力減弱為3~4 分;深部肌腱反射呈明顯 異常增強之反應,為3~4 價。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昏迷。外 觀顯病態樣。注意力無法集中。態度無法配合。情緒無不穩 之表現。無法有自主性之行為。無法言語。無法以言語、文 字、動作等與之溝通。思考內容無法測知。無法完成一般簡 易智能測驗。日常生活狀況: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仰賴呼吸 器經由氣切維持呼吸,需由他人經鼻胃管灌食。大小便失禁 。洗澡、更衣等一般生活皆無法自理。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等 語,有陳炯旭診所102 年12月18日旭字第0000000-0 號函所 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 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 進行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2 年11月14日以桃姚字第 102528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
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聲請人、關係人稱為代相對人請領強 制險之乘客險理賠,經保險公司建議提出監護宣告辦理。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
⒈家庭狀況:由聲請人、關係人共同陳述,相對人父母健在, 相對人排行老大,下有三名弟妹,均住桃園縣境內。相對人



與前妻育有三名子女,依次為聲請人、關係人和長子,除關 係人已婚有兩名子女,其他未婚和相對人父母同住。相對人 離婚後,本與關係人在外租屋,關係人出嫁後,聲請人搬去 與相對人同住,因此父女三人感情甚佳;長子自小由相對人 父母照顧,和相對人少相處感情也不深厚;相對人車禍後, 相關事務皆聲請人、關係人處理,長子少有涉入,相對人父 母和手足僅有關懷,未插手處理,均由聲請人、關係人自行 安排打理。
⒉疾病史:聲請人、關係人陳述相對人102/6/26外出工作時, 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突然爆胎撞擊護欄導致副駕駛座之相對人 顱內出血,相對人則因腦傷臥床意識不清楚迄今,無法完全 自主呼吸仰賴呼吸器,身障手冊目前辦理中。
⒊身心狀況:實訪所見,相對人頭部左偏、張眼直視前方,臥 床、呼吸聲大和水腫,身上安置鼻胃管、有氣切口連結呼吸 器以及穿著尿布,肢體僵硬無肌力,雙手掌踡縮抓握軟球。 訪員碰觸肩膀和叫喚,無言語、肢體回應,訪員依家屬指示 站在相對人左床頭,會追視,眼球隨訪員左移,但無法回正 。聲請人、關係人陳述相對人顱內出血,手術後因腦水腫裝 有腦部引流管至胃部;無言語和行動能力,會睜眨眼、有痛 覺,現接受自主呼吸訓練;手腳會自行抬移,且因抓拔管線 和抓傷自己,手腳需約束固定;除接受呼吸照顧病房治療, 也服用高血壓藥物。
⒋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現住長榮醫院呼吸照顧病房,由病房醫 護人員照顧生活起居,白天聲請人則固定到醫院陪同和照料 相對人。相對人臥床無行動能力,舉凡進食、穿衣、清潔、 大小便等事宜皆仰賴他人協助。實際接觸,相對人穿著合宜 ,身體潔淨無異味。關於未來照顧規劃,聲請人、關係人稱 限於住院補助限制,若無法持續住院照顧,目前已協調相對 人返家後由前妻照料。
⒌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現長榮醫院呼吸照顧 病房,主由病房醫護人員、聲請人照料生活起居,目前住院 支出暫由肇事者負擔,後續也將請領強制險理賠支付相關開 銷。
⒍相對人之經濟狀況:據聲請人、關係人陳述,相對人財產僅 有一輛摩托車,過往相對人為打零工領取現金,因此未設立 銀行帳戶,是否有負債,子女不知悉,但未有債主上門或收 到銀行催討通知。目前為便於辦理相對人事務,相關證件由 關係人全權保管,關於強制險理賠,理賠金額尚未確認,後 續請領後將由聲請人、關係人共同管理並支用在相對人開銷 。




㈢聲請人顏筱玫女士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
⒉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聲請人照顧相對人而暫時無法就業,目前生活由 關係人、相對人長子提供經濟支持,自述每月支出飲食為大 宗,其次為保險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月平均開銷1 萬 元,收支上勉強可打平。
②居住環境:聲請人配合至相對人居住醫院受訪,故訪員未親 至聲請人家中。
③生活狀況:聲請人日間都在醫院照顧相對人,其他時間則返 家休息。
④婚姻狀況:未婚。
⑤人格特質:聲請人較為靦腆不多言,訪談可自行陳述回應且 仔細聆聽訪員說明。訪視態度配合,情緒穩定,無特殊情緒 反應。
⒊就業情況:聲請人曾在工廠和賣場擔任文書職務,102 年 5 月離職後,已規劃6 月至新公司報到,豈料相對人發生車禍 意外,聲請人則因處理相對人照顧事宜,工作暫且擱置,預 計年底相對人出院返家照顧,聲請人就會再就業。 ⒋經濟狀況:聲請人自述名下僅有一輛摩托車,其他無財產、 存款,因照顧相對人,目前收入仰賴家人貼補,經濟勉強維 持。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談中聲請人隨時注意相對人狀況, 若聽見儀器聲響,則會趨前查看,相當盡心照顧相對人,互 動上也自然不做作,無任何厭惡、逃避的舉動。因照顧相對 人,每日都至醫院報到。
⒍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現與關係人 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在相對人事務分工,聲請人主責照顧 ,關係人則負責對外聯繫溝通和申辦福利補助,關係人自述 雖為家中決策者,但已出嫁,身分較敏感,且上班請假不易 ,因此協調後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經訪員說明,聲請人 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監護人。
⒎對宣告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希冀盡速辦理,以利家屬後續 請領保險理賠支付相對人開銷,且便於處理相對人之事務。 ㈣關係人顏繪珊女士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次女。
⒉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關係人收入平均3 萬元,由自己管理並支付子女 教育費,家用開銷和孝親費由配偶負擔,關係人自述收支夠 用持平。




②居住環境:關係人配合至相對人居住醫院受訪,故訪員未親 至關係人家中。
③生活狀況:關係人從事作業員,每月排休6 天,工作時間為 早上8 點至下午4 點,下班後則忙於處理子女和相對人事務 。
④婚姻狀況:已婚,育有兩名子女。
⑤人格特質:關係人沉穩內斂有主見,思慮清晰能清楚陳述表 達,有疑問會主動提出,對於福利補助事項也有一定認知, 訪談中態度配合、情緒平穩,無特殊狀況表現。 ⒊就業情況:關係人敘述目前在電子公擔任作業員,工作稱穩 定。
⒋經濟狀況:關係人名下有摩托車1 輛和些許存款,其他無投 資、無負債。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關係人因專注和訪員在病房外休息區 對話,與相對人無特別之互動,但對相對人狀況能清楚描繪 讓訪員知悉,由於關係人仍有工作和子女、公婆要照顧,僅 能晚間探視,平均每週來訪3 天。
⒍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 女,現與聲請人共同處理相對人事務。因關係人已出嫁有所 顧慮,和聲請人協調後,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經訪員說明,關係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⒎對宣告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同聲請人。
㈤建議:本案之聲請人顏筱玫小姐為相對人的長女,關係人顏 繪珊小姐為相對人次女。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關係人主責 ,相關開銷則暫由車禍肇事者負擔。聲請人、關係人稱相對 人父母、手足對相對人事務處理無意見,長子顏誌瑩也無涉 入處理之想法,相對人弟弟顏永裕先生則以書面資料表示知 悉且同意本案辦理,並選(指)定顏筱玫小姐擔任監護人人選 ,顏繪珊小姐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顏筱 玫小姐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顏繪珊小姐具會同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受照顧情形,聲請人、 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家屬對相對人有 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惟仍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 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五、本院綜合上情,審酌聲請人顏筱玫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之顏海吉之長女,具有監護意願,且平日即由聲請人顏筱玫 主責照顧、處理事務,而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 ,堪認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如由聲請人顏筱玫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顏筱玫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 人顏繪珊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且為相對人 顏海吉之次女,並現為負責對外聯繫申辦相對人福利補助及 協助照顧相對人之人,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是 以,由關係人顏繪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 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 ,是由關係人顏繪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 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顏繪珊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又監護開始時,聲請人應與關係人顏繪珊於2 個月內 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