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36號
TYDV,102,家訴,136,201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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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巫義權
被   告 劉瑞蓮
      巫禮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 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 、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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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