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0號
TYDV,102,家訴,10,2014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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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尹宥尹(原名尹嘉棋)
上列上訴人與許意群因102 年家訴字第10號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係屬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 元,共應徵收新台幣14,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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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