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826號
TYDV,102,司聲,826,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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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蘇恩慧
相 對 人 姚胤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迭經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232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622 號判決確 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除確定 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 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 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000 元,依判決 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1/3即2,000 元(計算式:6000×1/3 ),餘由聲請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000 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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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