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01號
TYDV,102,司執消債更,101,20140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范家源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程世豐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代 理 人 蘇順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吳希睿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徐美玲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0 0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0,000 元, 清償成數為9.5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 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其提出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閱之債 務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60,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 6 月3 日聲請更生,依前開所得資料、債務人102 年12月 26日補正之聲請更生前兩年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其 100 、101 年所得總額各為80,600元、9,858 元,債務人 則陳報其100 年1 月至101 年12月間均從事打零工工作, 每月收入約2 萬元,並100 年1 月至101 年6 月低收入戶 補助款領有每月9,400 元、101 年7 至12月低收入戶補助 款7,200 元,102 年1 月因低收入戶資格經審核改為中低 收入戶,故無法申領任何補助款,102 年1 月起之每月收 入為35,000元,是債務人請前兩年即100 年6 月至102 年 5 月薪資總額為562,900 元(計算式:9400×13+7200 × 6 ×+20000×19+35000×5 =562900),扣除債務人與其 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即低於上開更生 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陳報其目前每月薪資32,000元,102 年10月23日到 職晶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11月應領薪資數額為29,271 元,包括基本薪資、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交通補貼、誤 餐費、客戶服務費、加班費、假日出勤費及其他加給,若 扣除勞保費362 元、健保費148 元、福利金300 元、誠實 險80元,實領薪資數額僅有28,381元,依其年資其主張未 有年終獎金之發給,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單附卷可參



。另其領有次女及三女家扶兒少補助款每月4,000 元及長 子給予之扶養費每月3,000 元,每月實際所得總計有35,3 81元。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房屋租金 8,000 元、母親扶養費3,000 元、水費435 元、電費1,50 0 元、瓦斯費1,215 元、家用電話費200 元、其與子女手 機費1,887 元及家庭生活費15,000元(包括家庭日用品及 伙食費),共計31,237元。債務人102 年11月20日到院陳 報現與其長子、次女、三女同住,自89年與前妻離婚後即 未有聯絡過,只知道其前妻後在外另組家庭,另育有3 名 子女,也是低收入戶,沒有負擔4 名子女之扶養費或學費 ,僅有債務人一人承擔。債務人長女亦離家,未有與家裡 聯絡。債務人長子目前同於晶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 全人員,居住家裡,故有給予扶養費每月3,000 元。債務 人次女、三女分別就讀高中2 年級及國中1 年級(分別為 85、88年次出生)。債務人陳其母親高齡80幾歲,債務人 為獨子,目前獨居於慈惠堂承租房間居住,每月租金3 、 4 千元,有老人年金3500元,因尚有不足生活開銷支出, 故每月給予扶養費3,000 元,並提出母親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供參 ,而本院職權查閱其母親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 明細表,母親均無所得或財產,又其母親年紀漸增,未來 之醫療費用支出僅增不減,債務人僅提列3,000 元扶養費 ,未有不適當。而關於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債權人往 往以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即臺灣省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予以計算每名成人之每月支出 ,又以前開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即 每月6,146 元之數額支出,雖依日常生活經驗判之,扶養 一名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縱節衣縮食,亦難以每月6,14 6 元支應餐費、學費及其他支出,況債務人僅提列每名子 女5,000 元伙食費、手機費之支出(若以前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計算債務人每月支出,應有33,536元)。又債務人雖 陳報依其年資尚無年終獎金收入,但其若任職公司滿一年 以上,依職場慣例判斷,可預見債務人有一定之年終獎金 收入,反之,若債務人未來又因故離職,則無有可領取年 終獎金;而債務人次女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67期起大 學畢業而無有扶養費支出,應列入還款之金額為3 萬元( 每月5 千元,共6 個月);查債務人每月實際收入扣除支 出後之餘額為4,144 元,其願意提高還款金額為5,000 元 ,每月已多提列856 元列入還款即更生方案增加還款金額



為61,632元,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 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 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 方案,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還款金額 可認已含括前開未來增加的收入、刪減支出的考量,足證 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360,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因債務 人修改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金額,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