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聲 請 人 呂竹玲(即被繼承人葉佐銃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信宏(即被繼承人葉佐銃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瀚文(即被繼承人葉佐銃之繼承人)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呂竹玲、葉信宏、葉瀚文簽名或蓋章。二、未成年人葉信宏、葉瀚文需列明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 之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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