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81號
TYDV,102,司促,32181,20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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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81號
債 權 人 呂文進(即呂黃美幸之繼承人)
非訟代理人 路世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萬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呂黃美幸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呂黃美幸之繼 承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請提出由全體繼承人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約定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此筆債權, 否則應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請釋明利息自民國97年12月 23日起算之依據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該裁定已於10 3 年1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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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