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原 告 張松朋被 告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招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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