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47號
TYDV,102,勞訴,47,20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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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尚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曾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
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1330元(計算式:241萬2000-
670=241萬13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43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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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