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尚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曾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
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1330元(計算式:241萬2000-
670=241萬13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43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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