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李春龍
法定代理人 孫櫻韶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柏均律師
被 告 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繼生
被 告 周開鳳
洪秀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周開鳳、洪秀祝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牽涉本 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035 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 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