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楊中文
原 告 簡秀霞
原 告 簡惠秋
原 告 簡秀蓮
原 告 藍秀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江秀貴(即簡智裕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簡智裕已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九日死亡,因本 件涉及系爭土地將由何人繼承,而原告亦須據以變更起訴對 象及聲明。在被告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為免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故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江秀貴已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