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8號
TYDV,100,國,8,20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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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興義
      蕭王合
      蕭色時
      蕭興忠
      蕭江寶香
      蕭富德
      蕭家和
      蕭家相
      蕭淑芬
      蕭淑月
      呂宜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國字第8 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72,552 元,上訴人應繳裁判費11,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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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