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興義
蕭王合
蕭色時
蕭興忠
蕭江寶香
蕭富德
蕭家和
蕭家相
蕭淑芬
蕭淑月
呂宜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國字第8 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72,552 元,上訴人應繳裁判費11,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