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13號
TYDV,100,國,13,2014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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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黃伯翰
      黃安瑀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徐玉權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珊
被   告 林益州
      桃園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益州涉犯過失致死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本院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132 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 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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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