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金日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慧琦
被 告 崔作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崔作仁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金日安有限 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 本院99年度易字第45號就被告被訴部分各為有罪及無罪之判 決,而有罪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就無罪部分則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卓慧琦聲請移送 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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