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號
TYDM,103,聲,6,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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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燕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718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含肆包,淨重叁點肆壹公克,純質淨重壹點捌捌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燕松先前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 ,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海洛因1 袋(淨重3.41公克,純質淨重1.88公克 )及海洛因殘渣袋3 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為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 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查被告楊燕松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94年9 月15日 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0月11日 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 可查。又被告遭警方查扣之白粉1 袋(內含4 包,淨重3.41 公克,純質淨重1.88公克),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此有內政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91 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第26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夾鏈袋3 只 係被告楊燕松先前裝有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91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第5 頁反面),聲請人認上 開扣案之夾鏈袋,因與其上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 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屬違禁物,而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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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