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九號
上 訴 人 喜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 議行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 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 一、三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 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
二、前項上訴理由書應記載:
㈠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㈡上訴理由書,應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⑴事實部分,應分別記載:
使第一項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如否認,則其抗辯之事實)。 ⑵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 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待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待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⑶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之法律見解)。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期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 七條規定駁回之。
四、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上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 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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