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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0年度,71號
KSDV,90,小上,71,200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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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七十一號
  上 訴 人 阿里巴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瓊慧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三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院鳳山簡易庭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至其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八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 自難認為合法。復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於小額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者,即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合先敘明。二、查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並未以該判決違法為由,並指述違法之具體內容,其徒以上 訴人公司須賴電力公司供電始能營業,用電處所既被斷電,無電可用,豈有欠繳 電費等語為由提起上訴,自難認為上訴適法,揆諸上開說明,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沈建興




~B法   官 莊松泉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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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巴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