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RICHAROEN CHAIYASIT(泰國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RICHAROEN CHAIYASI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SRICHAROEN CHAIYASIT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3 月23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3 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