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淩
具 保 人 吳采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采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采蓉因受刑人即被告曾建淩(下稱 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 字第2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 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聲請人曾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 上午10時到案執行,而受刑人遲於102 年11月12日自行到案 ,並表示原另位於○○縣○○鄉○○路0 段000 號居所已不 再居住,無庸送達,並欲分期繳納罰金,經聲請人當庭交付 執行送達文書,命受刑人應於102 年11月19日下午2 時自行 到案繳納罰金,惟受刑人並未按時到案,經聲請人依法前往 受刑人位於○○縣○○市○○路000 號0 樓之住處(戶籍地 址)拘提,仍無所獲,而聲請人復於102 年12月10日通知具 保人協同受刑人於102 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仍未 見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並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桃檢 秋執子緝字5198號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於102 年2 月20日出具之刑保字第0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10348 號通知具 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 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 報告書等資料,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以及具保人之戶役 資料、在監在押資料,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當面送達通知書等在卷可佐,是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 無所獲,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院審核上情後認聲請為正當
,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