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0年度,78號
KSDV,90,家訴,78,200107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六十年間交往,於六十二年四月四日生下長子黃豐銘 ,六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生下次子黃豐源,六十四年七月八日雙方才至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登記,當時結婚證書是被告自己填寫,雙方並無任何結婚之公開儀式, 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兩造婚姻應屬無效,爰依同法第九百八十 八條第一款規定,先位聲明請求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又兩造同住 時期,被告個性暴躁,時常毆打原告,原告於八十三年七月四日因為綁雞綁錯腳 ,即遭被告痛打,造成左臀、右大腿、右上臂、左肩、右膝等處瘀血,又被告十 分花心,在兩造同住期間即有帶女人回家紀錄,原告不堪其辱,於八十五年左右 不得已離家,離家兩年多後於八十七年間因小孩要求原告再給父親一次機會而重 聚,惟被告並不珍惜,依舊女友不斷,脾氣說發就發,造成原告精神刺激,致原 告罹患焦慮症合併失眠治療,兩造婚姻有名無實,形成婚姻之嚴重破綻,爰依民 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備位聲明請求判決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則以:我與原告結婚並未有公開儀式,結婚事宜都是原告自己去登記,我也 不懂。我與原告已經生三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了,原告現在與別人同居中,還有 同居人開理髮店。我整個家庭都是原告破壞,都讓孩子喝酒回來打我,我的床都 叫孩子搬走,我的耳朵都被原告叫我兒子打傷等語資為抗辯。二、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結婚違反上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 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兩 造僅於六十四年七月八日至高雄縣旗山鎮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實際上兩造 結婚並無何公開儀式之事實,業經被告自承:「我與原告結婚並未有舉行公開儀 式」等語,復經證人即原告之母陳鄭玉證稱:「兩造結婚沒有公開儀式,他們結 婚是自己去登記,我們家裡根本不知道」等語(詳見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言 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依首揭法條規定,兩造於六十四 年七月八日締結之婚姻既無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應屬無效,是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原告先位聲明既有理由,備位聲明即無庸審酌,附此敘明。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