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玉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0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玉龍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 。竟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於101 年10月9 日晚間10時許至翌(10)日凌晨0 時許,在 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公園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仍於同年月10日凌晨4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 時30分許,行經桃園 縣中壢市南園二路與中園路口時為警攔查,經當場施以檢測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毫克,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公共危險罪嫌,惟查被告業 於102 年10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 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