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91號
TYDM,102,附民,91,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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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趙賢文
被   告 陳繼成
      蔡燕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57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繼成蔡燕明被訴傷害案件及 被告蔡燕明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諭知不受理及 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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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