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2年度,18號
TYDM,102,重訴,18,2014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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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鎮國
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鎮國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鄧鎮國因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劉禮增、陶克平蔡雪蓉、洪秀 薷、方南平蕭寶珠等人之證述,及創品公司用箋、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88年6 月28日刑事鑑字第59461 號鑑 驗報告、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聲請書影本在卷 可稽。此外,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知悉所涉之罪法定刑非輕,其逃 匿以規避審判進行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其確實於88年間 因自認與本件案情相關而離境前往中國大陸,並於前案中經 通緝,於102 年始歸國而遭緝獲,顯有逃亡之事實,其具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0日諭知羈押 ,再於102 年9 月20日、102 年11月20日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所定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量以此等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本院審酌被 告涉案情節,以及被告過往曾逃亡之事實,認對被告維持羈 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應自103 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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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