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更字,102年度,20號
TYDM,102,聲更,20,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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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字第2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陳亮賓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9年度執癸字第6313號、102 年執更癸字
第30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亮賓犯有8 案, 第1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民國93年7 月1 日,於98年6 月4 日 確定,第2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94年1 月9 日,於97年1 月18 日確定,第3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96年10月4 日,於101 年12 月19日確定,第4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96年10月4 日,於101 年4 月3 日確定,第5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96年10月4 日,於 101 年12月19日確定,第6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96年10月4 日 ,於101 年12月19日確定,第7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96年10月 4 日,於101 年12月19日確定,第8 案之犯罪時間點為97年 2 月2 日,於99年3 月26日確定,第8 案係於第1 案即各案 中犯罪日期最早之判決確定前所犯,符合司法院院字第1914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51條、同法第53條合於數罪併罰要件, 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758 號裁定僅將第1 案至第 7 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未將第8 案納入,有 違前揭規定,自屬不當,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依據該裁定核發之99年度執癸字第6313號、102 年執更癸字 第3022號執行指揮書,逕對聲明異議人執行有期徒刑20年, 執行指揮有所不當,請求撤銷該執行指揮,由檢察官另為適 法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 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 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 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再按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發現尚 有部分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但與執行中之諸多罪刑,合 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定其應執 行之刑,檢察官未依法處理或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 不利益時,因其請求係在刑之執行中,自應認係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為不當,而准受刑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最高法院 著有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可資參照。三、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



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 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 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 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 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均已確定在案,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5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 刑20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首先確定者乃為附表編號 1 之科刑判決,該判決之確定日為97年1 月18日,爰依上開 說明,於97年1 月18日前所犯之罪得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罪中,僅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犯罪時間係在97年1 月18日之前,是檢察官 就97年1 月18日前聲請人所犯之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 罪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乃於法有據,於97年1 月18日確定 後所犯之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自不得與編號1 至編號7合 併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秋癸102 執 聲他780 字第70623 號函同上開說明向聲請人敘明附表編號 8 之罪,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之理由,是檢察官僅就附 表編號1 至編號7 向法院聲請定刑,於法無違。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未就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與附 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其執 行指揮並無違誤,聲明人認檢察官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自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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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強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 │ 有期徒刑1年,減為 │ 有期徒刑8年 │




│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4.01.09 │ 93.07.01 │ 9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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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 臺北地檢 │ 臺中地檢 │ 桃園地檢 │
│ │94年度偵字第12269號 │93年度偵字第13948號 │98年度偵字第27889號 │
│ │ │(聲請書誤載為台中地│ │
│關 年 度 案 號│ │檢98年執字第8267號)│ │
├───┬───┼──────────┼──────────┼──────────┤
│最 後│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 │ │(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
│ │ │ │ │方法院) │
│ ├───┼──────────┼──────────┼──────────┤
│ │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42號│
│ │ │ │ │(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
│ │ │ │ │訴字第945號) │
│ ├───┼──────────┼──────────┼──────────┤
│ │判 決│ 97.01.18 │ 95.10.12 │ 101.8.15 │
│事實審│日 期│ │ │(聲請書誤載為100. │
│ │ │ │ │12.13) │
├───┼───┼──────────┼──────────┼──────────┤
│確 定│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
│ │ │ │ │方法院) │
│ ├───┼──────────┼──────────┼──────────┤
│ │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98年度台上字第309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448 │
│ │ │ │ │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
│ │ │ │ │度訴字第945號) │
│ ├───┼──────────┼──────────┼──────────┤
│ │判決確│ 97.01.18 │ 98.06.04 │ 101.12.19 │
│判 決│定日期│ │ │(聲請書誤載為101. │
│ │ │ │ │04.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玖百元折算1日) │是(玖百元折算1日) │ 否 │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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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經台中高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56號裁定減│ │
│ │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1、2經台中高分院98年 │ 桃園地檢 │
│備 註│度聲減字第15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101年度執字第12959號│
│ │台中地檢98年執減更字第306號囑託桃園地檢執 │ │




│ │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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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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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殺人未遂 │ 殺人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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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年6月 │ 有期徒刑6年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10.04 │ 96.10.04 │ 9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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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關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27889號 │98年度偵字第27889號 │98年度偵字第27889號 │
├───┬───┼──────────┼──────────┼──────────┤
│最 後│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94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44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42號│
│ ├───┼──────────┼──────────┼──────────┤
│ │判 決│ 100.12.13 │ 101.08.15 │ 101.08.15 │
│事實審│日 期│ │ │ │
├───┼───┼──────────┼──────────┼──────────┤
│確 定│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945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448 │101年度台上字第6448 │
│ │ │ │號 │號 │
│ ├───┼──────────┼──────────┼──────────┤
│ │判決確│ 101.04.03 │ 101.12.19 │ 101.12.19 │
│判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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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 │101年度執字第12959號│102年度執字第1000號 │102年度執字第1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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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
├───────┼──────────┼──────────┼──────────┤
│罪 名│ 殺人未遂 │ 強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 │ │
├───────┼──────────┼──────────┼──────────┤
│犯 罪 日 期│ 96.10.04 │ 97.02.02 │ │
├───────┼──────────┼──────────┼──────────┤
│偵查(自訴)機│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
│關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27889號 │97年度偵字第5789號 │ │
├───┬───┼──────────┼──────────┼──────────┤
│最 後│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42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 │
│ │ │ │52號 │ │
│ │ │ │(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 │
│ │ │ │上訴字第1956號) │ │
│ ├───┼──────────┼──────────┼──────────┤
│ │判 決│ 101.08.15 │ 99.03.26 │ │
│事實審│日 期│ │(聲請書誤載為98.10.│ │
│ │ │ │27) │ │
├───┼───┼──────────┼──────────┼──────────┤
│確 定│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448 │99年度上更(一)字第│ │
│ │ │號 │52號 │ │
│ ├───┼──────────┼──────────┼──────────┤
│ │判決確│ 101.12.19 │ 99.04.16 │ │
│判 決│定日期│ │(聲請書誤載為99.03.│ │
│ │ │ │26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 │ │ │
│ │102年度執字第10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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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